为强化法院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推进法院机关效能建设,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院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具体作息时间以办公室通知为准),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第二条 因患病需请假,或者因特殊情况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须先审批后离岗,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报批的,应采用电话、短信等方式向有关领导说明原因,并及时补办手续。
第三条 本院考勤工作采取“人脸识别”考勤和“部门记载”考勤相结合的方式。行政科负责“人脸识别”考勤机的维护和信息提供,各部门负责对干警因公外出、请销假情况进行记载,办公室负责对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出差、请假进行记载。政治处对行政科和各部门的考勤信息收集汇总后在内网统一公布。
第四条 法院本部干警、职工、聘用人员应于每天早晨上班、晚上下班前进行“人脸识别”考勤。无正当理由晚到记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记为早退。
第五条 因公外出或请病假、事假的,由部门负责人及时记载。有正当理由并履行请假手续后晚到或早离开工作岗位(根据“人脸识别”仪显示的实到或实际离开时间)不足2小时的,部门负责人如实记载后,不视为迟到、早退、缺勤;无人脸识别信息,亦无出差、请假记载的,记为旷工。
第六条 不在本部办公的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可不作“人脸识别”考勤,考勤工作由庭长负责。
第七条 各部门应在每周一上午将前一周考勤记载表交政治处,无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的考勤记载表无效。政治处每半月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各部门未将有效的考勤记载表交政治处的,视为无请假记录,出勤情况以机器识别记录为准。
第八条 监察室每周至少对考勤情况、干警在岗情况以及工作开展中的其他情况进行一次督察,并发布督察通报,对庭务管理好的部门给予表扬,反之给予批评教育。
第九条 请假(含事假、病假、工休假)二日以内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三日及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中层正职请假二日以内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报院长;三日以上的由分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批准。
请假二天及以上的,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报政治处、监察室备案。病假三日以上的,需提供医院相关证明;病假十日以上的,提供医院病历、检查报告、相关证明。对病假真实性及休息时间有争议的,由鉴定科审定,政治处、监察室核实。
第十条 部门负责人请假或出差,应事先指定临时负责人进行考勤等管理工作,并做好记载;部门负责人在工作时间因公离开南通境内,应向院长报备原因、期限。
第十一条 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奖发放、评优评先、晋职晋升的参考依据。
(一)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在年终考核时根据次数、时间扣除个人相应考核奖。
(二)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扣除工休假),年度考核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
(三)迟到、早退、旷工情节较严重的,按相关纪律规定视情予以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分。
第十二条 凡发现在考勤上弄虚作假的,一律通报批评、追究负责人责任,年终考核时除对迟到早退者个人扣款 外,对部门亦作相应扣分扣款处理;一年发现考勤不实2次及以上,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对年满55周岁以上的干警,考勤处理可适当从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