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机房管理
第一条 网络中心机房是全院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中枢,是重要的专门工作场所,未经允许,严禁无关人员随便出入,机房及各分机房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
第二条 网络管理人员定期做好网络中心设备维护和保养及网络服务器的定期备份和检查,作好记录日志。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解决,不能解决,汇报部门领导,与维修公司联系,保证设备数据安全。
第三条 计算机机房内应当保持清洁、整齐;不准吸烟;不准带入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防盗、防火、防停电等设施和其他安全、应急设备应当保持完好、有效。
第四条 保持机房内恒温、恒湿,整洁防尘,进入机房要换专用拖鞋,注意卫生整洁,爱护机房内的一切设施,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搬移设备或私自出借物品。
第五条 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各类设备,操作人员应对设备的更新维护做好记录,对网络、通信配线架的线路更改应及时做好标签,做好记录。
第六条 计算机网络中心机房的服务器、交换机及其它辅助设备实行24小时开机制度(除春节等国家法定休假日外)。
第七条 严格设备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更改、删除任何系统程序和文件。严格遵照有关管理规定,对计算机网络中心机房的设备进行规范化、制度化和职责化的科学管理,确保本院计算机网络的畅通。
第二章 监控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为确保监控机房安全,根据岗位职责设立监控中心管理员,负责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中心管理员应认真履行各项监控机房管理职责,定期按照规定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及时发现、报告、解决硬件系统出现的故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中心管理员应及时完成监控数据的刻录归档,确保监控数据完整无误,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漏刻监控资料,未经刻录不得无故删除监控资料。监控设备应二十四小时开启,无特殊情况不得关闭。
第十一条 中心管理员须做好防火、防静电、防潮、防尘、防热和防盗工作。中心禁止放置易燃、易爆、腐蚀、强磁性物品,禁止在中心内使用其他用电设备,禁止将监控中心钥匙移交他人保管,确保机房安全。
第十二条 监控中心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卫生,做到室内无积尘、无废弃物、无污渍、无水迹,工作台整齐有序,没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每天交接班前必须将卫生打扫干净;严禁在机房抽烟、用餐,不准将食品或有异味的物品带入监控室。
第十三条 实行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实时监管工作,做好书面情况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监控中心管理制度,并与中心管理人员做好交接。如需中心管理人员进行配合的,中心管理人员予以协助或陪同。
第十五条 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参观、学习人员必须经过领导批准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必须有中心管理员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严禁任何人在监控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U盘、软盘、光盘等);严禁在监控计算机上运行游戏或其他无关的程序。
第十七条 中心管理员要经常督促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做好情况记录,切实履行管制职责,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第三章 计算机设备的使用及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计算机网络设备是指本院现有的联接到网络中心的线路以及所有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调试好的设备,任何人不得任意移动或增减外围设备。不得随意改变计算机硬件配置和系统设置(包括IP地址)。若需要移动或增减设备的,必须经分管院长的统一审批,由计算机网络中心技术人员实施。
第二十条 本院的计算机只限于本院工作人员使用,非本院人员一律不得上机操作。
第二十一条 设置在审判法庭内的计算机,只限相关案件的审判员、书记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使用。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关机操作规程:1、退出正在使用的程序;2、运行关机程序;3、关闭显示器、打印机及其它外部设备;4、关闭电源插座上的开关。
第二十三条 不准私自删除C盘上的系统文件和擅自增加其他应用软件,或者删除其他备份文件,严禁随意格式化硬盘。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做好文件的备份工作,防止因为意外原因造成的文件丢失。平时打印的各类文书均应保存在D盘上或在D盘上做好备份,如因保留在C盘上而在系统发生故障造成文件丢失,责任自负。
第二十四条 内网计算机USB存储接口一律关闭,如需拷贝数据,必须到网络中心由网管人员用杀毒软件杀毒,确保无病毒后才可拷贝。
第二十五条 本院计算机、网络及终端均由本院网络管理维护部门维护管理,各部门计算机的管理,由各部门使用人负责管理,确保计算机设备的完好、齐全,不得私自调配。在使用的过程中,要严格管理,防止各种事件发生。
第二十六条 不得擅自安装下载不明来源的软件,如有工作需要,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由网络中心安装。严禁在办公电脑上安装任何游戏软件,严禁上班时间用计算机玩游戏及运行一切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1)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2)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3)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4)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庭室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积极配合网络管理员开展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工作。使用的计算机必须安装防杀病毒程序,在从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计算机操作人员如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应立即中断运行,并及时与网络管理员联系。
第二十九条 为有序进行维修工作,凡需要维护的设备,须填写设备维报修表,经行政科领导审批(或指定本庭庭长审批后),送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登记;维修根据维修时间的顺序以及维修情况的紧急程度,安排维修处理。维修人员做好维修记录.
第三十条 在维修过程中,对于无法修理的设备,可由政府指定的专业公司修理,各庭室报行政科领导审批。
第四章 笔记本电脑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院配置笔记本电脑为外网专用,不得接入法院专网。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的公用笔记本电脑应当落实专机专用,专人管理,笔记本电脑日常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本院笔记本电脑原则上不得存入涉密内容。确因工作所需存入涉密内容的,应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涉密笔记本电脑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部门配置笔记本电脑原则上供日常办公和办案使用,外出或带回家使用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后携带笔记本电脑出差、开会时,应妥善保管,不准带入无关场所,防止因丢失、被盗而发生失泄密问题。
第三十六条 笔记本电脑不得擅自借用,因工作需要借用,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部门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笔记本电脑。非经院领导同意,严禁将笔记本电脑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笔记本电脑妥善保管,笔记本电脑维修统一由网络中心负责,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对笔记本电脑拆卸、调换零件,不得私自送修。
第三十八条 院行政科每年须对各部门配置笔记本电脑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年检。因保管不慎丢失,有关责任人须按每使用一年递减20%后的价值赔偿。
第五章 综合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是指立案、审判、办公、政治(人事、宣传、培训)、法警工作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信息。各部门应该将相关信息输入到自己对应的栏目内。所有部门要发送通知、公告等其他信息均需要在法院综合信息系统上完成。
第四十条 综合信息系统的填写要求完整,包括立案基本信息,案件移送信息,案件审理信息,审限流程信息,档案管理信息,司法统计信息。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应根据职能职责,明确与本部门相关的计算机信息录入要求,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准确、客观地录入信息。当天的信息应当及时录入,最多不超过三天。
第四十二条 计算机网络中的各类案件的信息录入,文书录入上网信息由自己完成,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四十三条 凡因工作调动,职位改变等原因而需要《法院综合信息系统》软件进行相应的身份调整的,必须由所在部门领导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原来所在部门确认以前的承办案件已审结,由原部门领导签字,交至中心机房,方可调整。
第四十四条 部门在《综合信息系统中》,对有关案件内容需要进行改动的,须经书面申请并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六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检查工作,严禁将重要信息在局域网上发布或通过其他途径泄漏。
第四十六条 法院网络属于涉密网络。为确保网络安全,严禁外来人员操作本院计算机、网络及终端,实习人员如因需要进行操作使用,必须在实习老师的有效监督之下,并由实习老师对其行为负责。
第四十七条 本院各类数据盘片一律不得外借,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十八条 严禁使用游戏盘和外来磁盘,防止病毒入网,影响网络安全。
第四十九条 部门个人妥善保管好各自的用户名, 密码。禁止盗用他人的密码,
严禁对系统解密,超权限访问,如工作需要,报院长批准后,由计算机网络中心执行。
第五十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或网络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络进行收集、整理、窃取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十一条 严禁私接各类计算机设备,严禁私自将内外网计算机相连或混用。如因私自连接而导致本院网络信息被窃取或病毒侵入,由行为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五十二条 计算机内的重要文件由专人集中加密保存,不得随意复制和解密,更不能存放在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上;对需要保存的涉密信息,可转存到光盘、U盘或其他可移动的介质上,由专人保管;严格控制移动介质文件的拷贝,如确需拷贝必须经网络管理员操作,重要文件的拷贝还必须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等设备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报废的磁盘和其他存储设备中的秘密信息由技术人员进行彻底清除。存储涉密信息的介质应当按照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管理。
第五十四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的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对信息载体(软盘、光盘、优盘等)及计算机处理的业务报表、统计报表纸要有专人负责保存,按规定使用、借阅、移交、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