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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审理流程期限管理规定

 
2013-08-20 17:04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移送】立案庭立案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业务庭内勤各审判业务庭内勤收到卷宗材料后,应当于次日之前将全部卷宗材料移交给承办法官。

第二条【排期开庭】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在立案后30日内首次开庭完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在立案后40日内首次开庭完毕。因未有效送达而不能开庭的除外。

第三条【再次开庭的排期】除特殊情况外,再次开庭时间应在本次开庭结束时确定。决定再次开庭的,应当遵守以下期限:

1、因案件确需法院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或者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等需要再次开庭的,一般在10日内再次开庭。

2、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案件需要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应当在20日内再次开庭。

3、因案件需要鉴定、勘验或者中止审理的,一般在收到鉴定结论、勘验完结或者恢复审理后10日内再次开庭。

4、存在其他需要再次开庭情形的,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再次开庭时间,但一般不超过20日。

【案件讨论】庭审结束后,除当庭宣判的以外,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应在庭审结束后7日内形成处理意见

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需要听取审判长联席会议或庭长、院长指导意见的,应在庭审结束后7日内将案件报审判长联席会议或庭长、院长;审判长联席会议或庭长、院长在接到案件后应在7日内提出指导意见。

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在听取审判长联席会议或庭长、院长指导意见后仍不能定案,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在收到审判长联席会议或庭长、院长指导意见后5日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文书制作】调解结案的,原则上承办法官应当当庭制作调解书。当庭宣判的,承办法官应当于宣判后5日内制作裁判文书。疑难复杂案件,承办法官应于定案结论确定后5日内制作裁判文书。

第六条【文书签发】承办法官制作裁判文书后,应于2日内办理审核签发手续。主管领导审核签发裁判文书,应当在接到文书后的2日内完成。

第七条【文书送达】调解结案的,承办法官原则上当庭送达调解书。特殊原因不能当庭送达的,应当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5日内送达调解书。当庭宣判的,在宣判时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一般定于宣判后10日内。不能当庭宣判的,承办法官应于定期宣判次日起10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第八条【案件报结】结案的裁判文书送达完成之日为案件的结案日期,承办法官应当在3日内凭庭长审批的案件报结单、裁判文书向审管办申报结案。审管办应当于收到报结单当日办理结案手续。

第九条【案件评查】案件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应当于结案后7日内,完成卷宗的整理、装订工作。各业务庭通过自评、互评对案件实行逐件评查,庭内评查应当于卷宗装订后10日内完成。

第十条【卷宗归档】案件审结后,书记员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案卷按规定归档。

第十一条【催办督办】2个月以上未结的简易程序案件,由审判长向庭长报告未结原因;5个月以上未结案件,由庭长向分管院长报告未结原因;9个月以上未结案件,由分管院长向审判委员会报告未结原因,并视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承办人是否存在拖延办案情况。

第十【责任追究】审判人员违反上述流程期限管理规定,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分。

 

 

附:

 

审判流程时间节点记录

 

审判流程

时间

备注

立案

 

 

卷宗交接

 

 

文书送达

 

 

排期开庭(一)

 

 

排期开庭(二)

 

 

排期开庭(三)

 

 

排期开庭(四)

 

 

排期开庭(五)

 

 

案件讨论

 

 

文书制作

 

 

文书签发

 

 

文书送达

 

 

案件报结

 

 

案件评查

 

 

卷宗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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