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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抚养、扶养、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指导书

 
2013-06-19 17:53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伪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指导书

    该类纠纷案件当事人应提供下列证据:

    1、当事人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2、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赡养、扶养、扶养义务的证据。

    3、要求赡养、扶养、抚养者本人的劳动能力状况、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以及给付方的经济状况及家庭人口。

    4、要求改变子女扶养关系或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提供证明子女关系的司法文书或有关证明材料。请求增加扶养费的,提供对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提供对方不利于子女生活、学习成长的证明材料。

    5、请求确认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供收养协议或可以证实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及共同生活情况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纠纷的,应提供个人及家庭财产清单。因疾病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应提从医疗诊治证明及送养时是否有隐瞒等证明材料。

    6、能证明案件事实或当事人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指导书 

    该类纠纷案件当事人应提供下列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以及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据。

    2、被继承人生前户籍地、居住地、死亡地点的证明明材料。

    3、被继承人遗产种类、数量、遗产占有、使用、收益、保管情况等证据。

    4、被继承人的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在法定继承人中如有死亡的,应提供具体死亡时间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况)。

    5、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如书面遗嘱的应提供书面遗嘱。如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与接受遗嘱人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如认为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受胁迫、欺骗情况下所立,或遗嘱已被篡改,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提供其亲笔书写的放弃继承权书、公证放弃或经有关单位证明放弃继承权的证明书。

    7、认为非法定继承人有权取得遗产的,应提供非法定继承人有扶助被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8、被继承人生前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有关债权、债务的详细数额及证明材料。

    9、能证明案件事实或当事人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提交证据应注意下列事项:

    1、全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完毕,因客观原因需延时提交,也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庭提出申请。

    2、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证据,也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一并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等详细情况。

    3、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前将证人的姓名、住址、职业、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亲属关系等情况书面提交法院。

    4、证据应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5、提交的证据应编号并填入举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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