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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导书

 
2013-06-19 17:56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伪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类纠纷案件当事人应提供下列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事故各方的司机驾驶证复印件;

    3、事故各方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6、受害人伤残的法医鉴定书、残疾等级评定证明书;

    7、受害人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状况。

    8、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及处方、残疾用具费(以国产用具为准)、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

    9、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提供财产名称、原价值及损失情况等证据。

    10、能证明案件事实或当事人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提交证据应注意下列事项:

    1、全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完毕,因客观原因需延时提交,也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庭提出申请。

    2、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证据,也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一并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等详细情况。

    3、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前将证人的姓名、住址、职业、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亲属关系等情况书面提交法院。

    4、证据应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5、提交的证据应编号并填入举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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