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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称“年度最低价”却并非最低 电商虚假营销被判赔偿7万余元

 
2016-11-12 15:59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一年一度的“双11”活动已成为网民消费狂欢节,但消费者真的能买到“抄底”价格的商品吗?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购酒水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一电商刻意抬高商品原价后,再谎称打折误导消费者,被判赔偿消费者损失7万余元。

    李先生看到淘宝网一家售卖酒水的店铺打出茅台酒“全年最低价、超划算”、“原价1518元,促销价926元”的标语,于是一口气买下24瓶茅台酒,总共花费2万多元。几个月后,李先生又见该店铺的五粮液酒正在促销,号称“全网销冠,年度最低价”、“原价1500元,促销价618元”,一时冲动又分两次购买了总计26瓶五粮液酒,共花费1.6万多元。付款之后,李先生心里琢磨着,自己从未认真比对过同类商品的价格,不知道买到的酒水是否真如店家宣称的一样划算,于是随手翻看了一下该类酒水的销售记录,却发现,茅台酒之前的最低成交价为899元,五粮液酒最低成交价为598元。

    号称“年度最低价”的商品,竟然比平时卖的还要贵几十块!李先生顿觉自己被虚假营销欺骗了,于是举报该售酒电商价格欺诈,物价局调查后认定该售酒电商销售酒类商品的价格活动构成价格违法,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李先生将售酒电商起诉到法院,对其已购茅台酒主张一倍的赔偿,对其已购五粮液酒主张三倍的赔偿,即要求判令售酒电商向其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总计7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有网页截图、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实,售酒电商在提供商品时价格存在欺诈,李某有权以对方存在欺诈为由要求赔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售酒电商增加赔偿李某损失7万余元。

    售酒电商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售酒电商称,其在淘宝店铺上确实分别以899元、598元的价格出售过茅台酒和五粮液酒,但是属于“限时促销”和“抵用现金券”活动,而李先生参加的是“聚划算”促销活动且没有使用现金券,导致自己没有以更低的价格买到酒水,故其店铺不存在价格欺诈。

    法院二审认为,售酒电商在其淘宝网店铺对茅台酒和五粮液酒原价所作的标识以及以往的成交记录显示,其行为属于虚构原价,对李某构成了价格欺诈。据此,上海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虚构原价也系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之一。根据有关部门的明确解释,商品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李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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