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企业存在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情况,被拒录的男子小林(化名)将其告上法院。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家公司赔偿小林各项损失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今年4月,小林在网上看到一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工艺工程师,随即发送了求职申请。经过面试后,公司决定录用他。但其后小林在未知入职体检项目的情况下,被这家公司偷偷查出是乙肝“大三阳”,不能办理入职。小林找公司的相关领导进行协商,但得到的答复始终是因为小林是乙肝“大三阳”携带者,怕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而拒绝小林入职。
小林在一家关注乙肝问题的民间公益组织的帮助下,进行了合法维权。他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公司侵犯了他的一般人格权。
谈及诉讼的初衷,小林说:“我希望通过我的经历,让更多人知道乙肝携带者不应该被就业歧视,我们都可保护自己平等就业的权利。”
代理此案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甘海滨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都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同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虽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公司在无法证明工艺工程师是国家规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禁止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的情况下,仅以小林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侵犯了小林的平等就业权利,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赔偿小林的各项损失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006年9月2日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表明,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