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叛婚姻换来的“恶果”
【案情】袁某(女)与吴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同年共同领养了一女儿。随着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善,2006年起吴某以袁某身体有疾病无法与其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为由,公然与第三者成某保持情人关系,两人于2007年生育一个女儿。近年来,吴某更是过年都不回家,在经济上也未扶持袁某母女生活,故袁某诉至启东法院吕四法庭,要求与吴某离婚,养女由其抚育,婚后双方共同建造的楼房一幢由其分得四分之三。庭审中,吴某表示袁某身体有疾病仍与其结婚,是欺骗行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补偿其损失10000元,养女随其生活。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与第三者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共同生育了一个孩子,已经超出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的义务,判决准予离婚;养女随袁某生活,吴某承担相应抚育费;双方婚后共建的二楼二底楼房:楼下底层西边一间及楼上两间归袁某所有,楼下底层东边一间归吴某所有。
【评析】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在明显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并且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同居生活财产混同后女方仍要退彩礼
【案情】2012年,女孩李某认识男孩黄某后,两人谈起恋爱。同年农历五月初六,黄某请媒人经手向李某送了彩礼现金和金器四样,次年春节,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一年半之久,但因黄某未达法定婚龄,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今年黄某与李某感情生变,遂诉至启东法院吕四法庭要求李某返还彩礼。虽然李某倍感委屈和不平,认为两人已如同夫妻一样同居生活,其收取彩礼已用于两人共同生活消费,且其尚花费不菲置办嫁妆在李某家。但法院判决认为因黄李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具备夫妻身份关系,李某收取彩礼按照法律规定应适当返还,两人同居期间财产纠纷应另案处理。
【评析】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举行结婚仪式后就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女方常将所收彩礼实际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生产。而一旦双方感情生变,男方又主张女方退还彩礼,对女方甚为不利,女方虽抗辩同居期间有财产混同,但因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与返还彩礼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实践中难以并案处理,女方只有另案起诉。
拒做“亲子鉴定”要担责
【案情】2007年10月,于某在南通与高某相识,当时于某系单身,高某已结婚,期间双方交往并有婚外性关系。2008年7月,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孩子。2010年2月,于某与张某离婚,通过亲子鉴定排除孩子与张某的亲子关系。于某向启东法院起诉要求高某承担孩子抚养费,并要求孩子与高某进行亲子鉴定,高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决确认高某与孩子具有亲子关系,并承担每月生活费35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并承担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评析】目前,以DNA技术进行亲子鉴定是确定或否定亲子关系的最有利证据。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离婚了不能不管孩子
【案情】小林系杨某与黄某的婚生女儿。2008年3月,杨某与黄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林随母亲杨某生活,黄某每月给付小林抚育费100元。随着小林下半年升入初中学习,生活学习费用增加,小林遂向启东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增加抚养费。
法院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和黄某的负担能力,判决黄某支付小林生活费每月350元,并承担医疗费、教育费的二分之一。
【评析】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生活学习费用的增加,原定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学习所需,故法院判决被告应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抚养费。
未成年人财产应由监护人依法保护
【案情】蔡某与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孩子,2012年2月,唐某离家时带走了孩子出生时他人赠予的金器等价值2万多元财物。2012年9月蔡某与唐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随其父蔡某生活,遂向启东法院起诉要求唐某返还财产。法院判决唐某返还金器等价值2万多元财物,并交由孩子监护人蔡某保管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评析】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